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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办发〔2014〕5号

2014年07月07日 21:01:01 访问量:150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各单位:

《湘西自治州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214日        

湘西自治州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促进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满足公共服务需求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牵头,部门协同管理。人社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政策制定、岗位计划核定、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和政策落实监督检查等。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遵循计划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内的公共服务需要、城镇总人口、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数、城镇就业困难人数、就业专项资金规模等因素,科学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计划总量。各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因事设岗、按需定员的原则,合理提出本单位的公益性岗位计划。

 

第二章  岗位范围及申报认定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管员、社会治安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环境卫生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在街道、社区开发的保安、保洁、保绿及公共设施维护、托(助)老服务、托幼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助残服务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包括保安、保洁、保绿等岗位。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所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纳入公益性岗位补贴范围。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物业、保安、保洁公司等企业聘用人员不纳入公益性岗位补贴范围。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对象主要是州内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即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因大龄、身体状况较差、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就业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十类人员: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员;失地农民;军队退役人员;州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家属;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由同级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招聘或委托用人单位自行招聘。招聘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公开聘用。招聘前将招聘岗位的种类、人数及要求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对拟招聘人员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和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组织和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招聘。

 

第四章  岗位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办法,统筹做好工资发放、社保缴纳、日常考勤、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为招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岗位培训,并为其建立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证明、考勤表、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内容的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基础台账、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管理专项台账,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满或合同期内,考核不合格者,以及违反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办法情节严重的,由用工单位报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后可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退休、死亡、解除劳动关系或调岗等原因出现空岗的,用人单位须在下月前5个工作日内填写《公益性岗位变更情况表》报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招用期内,从业人员自动辞职、离职、累计请假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或者违反用人单位规定被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次年不得招用到公益性岗位上从业。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将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至聘用公益性岗位工种范畴之外的,不得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凡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安排到岗的,或采用冒名顶替等办法从事公益性岗位的,经核实后,取消其从事公益性岗位资格并及时追回已发放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第五章  资金筹集及补贴申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应加大公益性岗位资金的筹集和投入力度,努力通过就业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单位自筹等渠道,保证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支出,确保其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各地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就业资金总支出的25%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季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单位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同缴同补。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递交以下资料:《单位公益性岗位计划申请表》复印件,《湘西州xx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公益性岗位用工情况表》原件及电子版,上季度《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发放表》复印件,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证明或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人社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用人单位资料后,将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一周,对无异议的,报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账户。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每年制定公益性岗位工作计划。对职能部门的公益性岗位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审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相关下拨资金。

第二十六条  人社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人社、财政部门要定期对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人员待遇落实、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公益性岗位计划申报、认定及补贴申领手续,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个人和单位,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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