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事故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强化落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高危行业重预防、全过程、动态化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体系,督促企业主动开展安全管理,加强隐患排查,全力实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涵盖范围
全州非煤矿山企业(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企业(含储存、经营、使用),烟花爆竹企业(含批发),有色、冶金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分工制度
1、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1)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保障专项工作经费。
(3)要制定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与工作总结分析,并分别于每年1月底和12月底上报当地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上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属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计划执法企业的,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4)积极参加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培训,不断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月报表填报水平。
(5)每月按员工、班组、车间(部门)、企业领导四级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7)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如实填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月报表》(见附件1),每月3日前报所在乡镇(街道)(此表一式3份,企业留存一份,上报2份;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计划执法企业,一式4份,企业留存一份,上报3份)。报表须由企业法人签字盖章,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盖章的,可以书面委托企业其他负责人代为签字盖章。
(8)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建立行之有效的整改方案,按照目标任务、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六落实”整改到位,整改完成后10日内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验收,确保事故隐患可控、可防,最终消除。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主要领导牵头,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具体抓,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服务站组织实施,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
(2)组织辖区内企业参加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培训。
(3)收集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并按规定对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进行计分汇总,填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扣分反馈汇总表》(见附件2),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一起于每月6日前上报至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3、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1)建立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机构,落实分管领导和专抓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
(2)指导乡镇(街道)开展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督促辖区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落实。
(3)分块、分类、分行业、分区域组织本县市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填报人员、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服务站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操作程序培训。
(4)每月采取计划执法、明查暗访、专项整治、日常督查等方式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抽查高危行业数量不少于10家,企业总量少于10家的必须全部核查。核查企业月报报表的真实性、乡镇(街道)对企业记分的正确性,对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进行记分汇总和处罚。对被扣12分的企业,提请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5)对企业、乡镇报告的事故隐患,以及在抽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属非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移送相关责任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并同时函告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6)每月10日前将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情况小结(含工作开展情况、形势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扣分处罚汇总表》(见附件3)上报州安全生产执法支队。属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计划执法企业的还需将计划执法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上报至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应计划执法科室。
(7)对乡镇(街道)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列入对乡镇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4、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1)建立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机构,落实分管领导和专抓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
(2)督促、指导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
(3)业务监管科室参照《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安监总厅管四〔2013〕149号)和各行业标准编制相应的事故隐患排查指导意见,指导企业自查自改事故隐患。
(4)业务监管科室每月对计划执法企业和重点企业进行抽查,每月抽查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核实被抽查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台账及月报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5)对被扣12分以上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6)对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对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累积扣分处理制度
年初,生产经营单位初始状态默认满分12分,按照下列情形逐项扣分。
1、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分。
(1)未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相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
(2)未落实专门工作机构或专人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的;
(3)未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知识培训或会议的;
(4)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台账的;
(5)未按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的;
(6)上报报表无任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工作敷衍应付的;
(7)未制定年度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年度统计分析材料,制定了但未按规定上报年度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年度统计分析材料的。
2、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1)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报告不及时的;
(2)未按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3)隐患整改不到位或者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3、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
(1) 生产经营单位被核实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况的;
(2)有拒绝和阻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核查抽查行为的。
(3)有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为的。
对被扣3分以上(含3分)6分以下(不含6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取低限处罚,限期整改,并纳入重点核查抽查对象。
对被扣6分以上12分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予以通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从重处罚,并停产整改。
对被扣12分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并在州内主要媒体公布,依法给予顶格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它许可手续,并停产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整改须经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州计划执法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整改须经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并重新恢复初始满分12分。
(三)建立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随机抽查核查和群众举报核实的事故隐患,以及不认真落实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的,按照以下情形分类严肃处理。
1、对不认真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实行扣分处理,并依法予以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因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工作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由企业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将作为事故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在事故隐患抽查中,未依法履职履责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工作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工作稳步有效推进。
(二)加强信息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健全制度,明确专门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完善装备,保障经费,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为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计划执法、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等工作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结合起来,加大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对不执行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工作制度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奖惩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情况作为评先评优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事故隐患台账及自查自改月报工作实行季度通报和年度考核,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重要内容,奖惩到位。
附件: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扣分反馈汇总表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扣分处罚汇总表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4日
附件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 |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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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
| 安全资格证 是否有效 |
| 本月隐患治理投入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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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查隐患名称 (含时间、地点、内容) | 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措施、资金、责任人、时限、结果等) | 验收情况(隐患是否整改) | 其他情况 (防控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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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填报人(签字):
附件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扣分反馈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扣分分值 T(分) | 分值区域内 辖区单位总数 | 被扣分单位名称 | 所属 行业 | 扣分 | 扣分原因 | 建议处理意见 |
T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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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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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T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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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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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 : 填表人(签字):
附件3: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扣分处罚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扣分分值 T(分) | 分值区域内单位总数 | 被扣分单位名称 | 所属 行业 | 被扣分数 | 扣分原因 | 处罚情况 |
T<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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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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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T<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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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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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 : 填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