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0日
湘西自治州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行为,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3〕9号)和《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4〕3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以下简称债务单位)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依法提供担保、回购(BT)、公私合作(PPP)等方式,用于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区别分类、风险预警的原则。州、县市区政府性债务由州政府实行总量限额控制,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限额内统一归口管理;财政性债务实行预算管理,融资性债务实行收支计划管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动态监测债务运行。债务资金使用必须遵循计划管理、专款专用、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按偿债资金来源分为两类:
(一)财政性债务。即需由财政性资金(指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包括:1、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债务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3、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
(二)融资性债务。即需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包括:1、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因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2、其他相关债务,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科研、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州债务单位的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及其监督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的融资纳入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
第六条 州、县市区要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财政、组织、人社、发改、监察、国土、审计、人行、银监、金融办、国资等债务监管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政府性债务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与政府融资监督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控制
第七条 每年10月底前,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债务单位年度债务计划,结合本级财力等,提出下年度本级政府性债务总规模和新增规模计划,报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再依据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规模限额,下达各债务单位新增债务规模控制数。各债务单位据此编制财政性债务预算和融资性债务收支计划;财政部门根据按程序审批后的财政性债务预算方案和融资性债务收支计划,向债务单位下发融资举债核准通知(含土地融资卡)。
第八条 财政性债务预算和融资性债务收支计划的编制、批复、执行、调整和决算原则上与同级部门预算同步进行。债务预算和收支计划编制要细化到具体的债务单位和项目,内容包括债务收入、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财政性债务预算应在同级部门预算中单独设表反映。
第九条 债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性债务预算或融资性债务收支计划,如需调整,应当按程序重新审批。未经批准列入债务预算或收支计划的债务项目,政府不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第十条 债务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或对外提供担保,需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政府批准。
(一)债务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供融资举债核准通知、项目融资意向书、项目建设批复文件或担保申请表、融资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登记卡等其他相关资料。
(二)财政部门对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审核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审核意见;情况特殊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批准融资前,应对债务单位政府性债务融资核准通知中的已有融资额度进行核对,拟批准的融资额度与本年度已有的政府性债务融资额度累计不得超过年度可融资规模。对本年度融资额度已达到年度可融资规模的举债单位,各级金融机构不得批准新的项目融资。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要注重实效,确保资金的拨付速度与项目实际进度相匹配;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实行审核管理。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借款合同、项目进度和建设合同,逐笔审核债务单位的资金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双控”管理(指债务单位商财政部门开设债务资金专户,财政部门预留印鉴,共同管理债务资金)。
第十三条 州本级平台公司资金的审批程序(一)州财政局负责审议平台公司的融资、投资等重大事项。其中,融资1000万元、投资500万元以上规模须按程序报州政府批准。
(二)平台公司资金使用必须报计划先批后用,即先由平台公司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上报州政府批准,方能使用资金,不得先用后报。并由州融资监管办负责经常性检查,定期向政府汇报;超计划的由公司向州融资监管办提出申请,经州投融资联系会议会商提出初审意见报州政府批准。
(三)平台公司自主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并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落实相关责任,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债务单位和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性债务项目专门台帐,每季末债务单位、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三方定期对账,动态监控债务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工程项目,债务单位在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评审、批复后,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增加固定资产的依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向融资监管办专题报送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严格确定偿债责任主体,确保落实偿债资金来源。
州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对现有政府性债务逐项清理核实,确认债务主体,查清债务规模、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时序,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逐步消化存量债务。
第十七条 各项目单位负责人为债务偿还的第一责任人。使用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地方政府性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债务单位必须按照融资协议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属于财政性债务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偿债资金。属于融资性债务的,债务单位要统筹安排资金,明确偿债时限,确保及时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 下列资金可作为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来源:1、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2、债务单位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处置收益;3、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4、经批准的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5、经批准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设立偿债资金专户。列入部门预算的偿债资金,由财政部门拨入偿债专户,专门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
第二十一条 州、县市区应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是为确保按时足额偿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而筹集、运用、储存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严格程序、设立专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的原则管理,每年按不低于上年末本级财政承担的政府性债务余额的1%-3%筹集。
州本级偿债准备金的来源包括:1、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2、在州本级当年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10%;3、在州本级当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净收益中提取5-10%;4、州本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10%;5、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公益性或非公益性项目的,按约定归还和按经营或收费收入中提取10%;6、融资性债务的债务单位用自有资金缴纳的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额的15%,用转贷资金投资的项目有收益的,自收益之日起,每年按照项目收益总额的5%缴纳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额的85%;7、经州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
第六章 政府性债务的预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以债务率为预警指标,以逾期债务率、新增债务率为控制指标。
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综合财力)×100%,以100%为警戒线,超出100%进行预警。
逾期债务率=(年末逾期债务额/年末债务总余额)×100%,原则上不允许出现逾期债务。
新增债务率=(新增债务余额/综合财力)×100%,对于债务率进入黄色警戒区的地区,新增债务率不得超过上年增幅。
政府性债务余额=财政性债务+融资性债务×30%。
综合财力=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第二十三条 对债务率超出100%的州、县市区,相应给予黄色(100%≤债务率≤120%)、橙色(120%<债务率≤200%)和红色(债务率>200%)预警。
对处于黄色警戒区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并督促该县市区采取措施化解债务,及时将债务率降到警戒线以下。
对处于橙色警戒区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该县市区不再安排下年度新增债务指标,并提请监察、组织、人社部门对该县市区偿债责任监督人进行诫勉谈话。
对处于红色警戒区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银监局暂停该县市区债务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并提请组织、人社部门取消该县市区相关偿债责任监督人当年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及交流调整资格。
第七章 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区应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主管机关。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性债务监管职责,成立专门机构(政府融资监督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负责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州级财政部门每年对县市区财政部门的债务管理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地方政府债券等财政资金的分配依据之一。
监察、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建立对相关偿债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诫勉谈话机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县市责任人指县市长、常务副县市长);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参与政府性债务运行监管和风险控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性债务项目审核、财务监管及项目过程监管;银行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严格执行相关贷款管理规定,严把贷款投向和放贷条件,强化政府性债务贷款发放风险监测分析;审计部门负责对债务资金举借、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合法合规及效益进行监督,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覆盖全州所有债务单位的政府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企业征信等管理系统的联系对接,夯实政府性债务管理基础。
第二十六条 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财政管理级次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等基础资料,连同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登记表逐级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实行名录管理。财政部门向纳入名录管理的融资平台公司核发《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登记卡》;未纳入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管理的任何其他企业法人,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二十七条 融资平台公司名录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如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重新认定是否符合名录条件:1、变更组织形式;2、调整业务范围;3、分立或者合并;4、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违反本细则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范围、超额度向平台公司发放贷款的,由银监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不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如实报送有关政府性债务资料的,对债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及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对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州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